更新时间:2024-02-08
对于中小学院校来说,《校园安全法》规范的重点在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责任分担等方面,而对于高等院校而言,则在维护校园稳定、处置校园各类事故案件方面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由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对于《校园安全法》非常重要的部分――学生伤害事故规范方面,将不作详细讨论,只结合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阐述对于《校园安全法》相关部分的设想和立法建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影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高等学校面临的安全工作形势比以前更为严峻。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使得校园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安全管理模式不够科学、安全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正常进行,因此校园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20多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已形成了内容较为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应当看到,现行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效力等级较低。在法律这个层次上,虽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涉及校园安全,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法规、规章这一层面上,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政策性较强,但科学性和严密性相对欠缺。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一层面上,多属于应急性规定,且往往容易出现部门立法的倾向。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法》,以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依法治校更上一个台阶。
《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刑事侦察权和治安管理权。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只是学校内部的职能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校园安全保卫组织相应的职权,却要求学校安全保卫组织承担需要运用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管理职责,这种状况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试行》只是教育部的部门立法,属于行政规章, 在效力上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应当确立起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需要进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 而这种立法必须具有权威性,能够明确高校保卫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
对于校园安全问题,我国目前仍然走的是“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分(处罚) ”的老路,对学校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更倾向于在公共行政体系内部解决,必然导致校园安全关系中主体责任不清的后果。在责任性质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经常纠缠在一起,有时甚至以其中一种责任代替他种责任。在责任主体上,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主体的责任并没有明确有效的界定和区分。尽管近几年关于教育的诉讼越来越多,但这些诉讼对人们观念的冲击远远大于对教育法律体系冲击。从实际情况看,诉讼法律依据的不足使校园安全问题中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仍然不畅通,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处理还大量依赖着行政手段,救济手段仍然缺乏刚性。即使进入司法程序,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司法很难达到结果公正。有关校园立法的议案已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次出现,但因种种原因被搁置下来,应当尽快提上立法日程。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可以说是一个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选择适合本国的立法模式中一个最重要的过程。目前校园安全立法最先进的是美国。美国早在上世纪60 年代,各州就相继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校园警察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与地方警察同样的权利。后来联邦政府又制定了《校园安全法》,从而使校园安全管理有了执法依据和执法队伍。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也都制定了《校园安全法》。
但中国有特殊的国情,首先,我国没有行政权自我约束的传统,完全赋予保卫组织行政执法权,很难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其次,我国以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的时间较短,行政法律法规还处于逐步健全阶段,《校园安全法》若直接纳入到行政法体系范围,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冲突和混乱。第三,我国的警察制度与美国不同,各地方警察机构不具有独立性,警察部门划分比较复杂,校园警察以属地划分还是以属人划分,由此产生的管理权归属问题、权限职责问题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所以,在现行行政管理制度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不应照搬美国《校园安全法》的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管理目标上的最大效益,同时又有发展的空间和潜力,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
原则是法律的生命线,只有在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下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安全第一原则:制定《校园安全法》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科学性原则:在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过程中要遵循教育规律;过错责任原则:应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摒弃以往事事都要学校担责的状况;综合治理原则:从社会各角度考虑制定法律可能产生的效果,使学校、家庭、社会形成一个统一体,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
司法权的谨慎行使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当赋予高校保卫组织司法权。但当今世界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公共管理社会化,即将一些政府职能通过向社会转移或委托等方式转移出政府,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财政开支的目的,因此可以规定不够立案标准的案件,授权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处理。
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及同疾病作斗争、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复杂性、风险性的学科。近几年,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意识不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能力有限,其中以年轻医务人员居多,此现状凸显现阶段高等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弊端。医学高专学校作为培养基层、社区医学人才的基地,除了给学生提供医学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承担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通过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在依法行医的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的为基层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传统的医学教育是以提供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养为目的,以医学专业课为核心,对人文课程重视不够,尤其是对卫生法学不重视。大部分的学校未单独设置该卫生法学,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含有此内容;没有专职教师而由其他德育教师或辅导员主讲;德育教育课时比重远大于法治教育等。在课程设置上面,以简单地宣讲法律条文为主要内容,在有限的课时里罗列一些常见的卫生行政法规;专业针对性不强,专业法教育不系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把它看成是一门课程,一种知识,而不是当做依法行医的教育之一和一种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同时,授课形式内容也单调,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1]。学生尽管学了法律基础课,背了法律法规的条条款款,考试也“及格”了,但过后却抛到九霄云外。
目前,医学高专学校卫生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的教师不懂医学,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不懂法学的问题。贯通医法两门学科的能力极其有限,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教学目标的完成质量普遍不高,培养出来的学生依法行医的水平与能力就相当有限。
学校一般较注重新闻、娱乐及学校活动的宣传,对学生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遵法守法的舆论引导等宣传相对缺乏,这不利于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学生的学习精力基本锁定在医学知识的范围内, 导致学生无暇顾及卫生法学方面的知识,以致造成有的学生进入实习或走入工作岗位后, 常常由于缺乏卫生法制观念,不能正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需要法律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了解和把握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其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更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要善于遵循法律所反映的市场经济规律来服务于社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必须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作保障。所以,引导大学生加强法律意识的建设,促进自我全面素质的发展,是当前高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工程。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法治意识和观念正逐渐渗透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 全国人大就颁布了《执业医师法》等9个卫生法律, 国务院或批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5个行政法规, 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这些都说明, 利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卫生事业已成大势所趋, 法律将渗透到医疗机构的设置、医务人员行医、病人的就诊行为等各个方面[2],标志着我国对医药卫生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已逐渐形成。在医学“生物- 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渗透于各级医疗机构,这就要求各级医务工作者从更高层次上认识医学的本质,保护人体健康。近几年由于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则相对贫匮,致使医疗纠纷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医学高专学生作为基层、社区医学人才,也应该在参与医疗实践前就有的放矢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奠定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模式,依法行医,从而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保驾护航。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贯穿着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在法制社会里,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医学生要想在这样一个不断健全的法治环境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既要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又要懂得以法律己、依法行医,同时也要懂得在法律的指导和保护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将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医学高专学校法制教育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时54,课时相对偏少,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医学生都达到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的程度,几乎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如果我们注重观念的培育,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及如何依法行医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是可行的。因此,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是观念而不是知识[3]。
当前,应抓好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法律基础知识,二是卫生法律知识。医学高专学校应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基础,简要介绍 我国的法律学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专业,进行专业法的学习和教育,分别系统介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医学高专生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在各自的职业岗位上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为他们走上正确的从医之路奠定重要的法律思想和道德基础。
除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有的学校还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等课程。在处理与这些课程的关系上,特别是与医学道德教育的关系,更应注重医学法律教育。增强道德教育的理念固然重要,但这些教育远不能使医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从容面对和处理复杂的医患关系[1]。适当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社会调查、医疗纠纷案例、现场观摩法、问题讨论法以及专家讲座等形式。在专业课教学中,也要注意培养学生规范的医学文书书写能力和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要有针对性地结合医患纠纷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的法律防范意识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大舞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此外,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环保宣传、卫生监督、新法宣传等活动,通过这些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深化对法学理论的认识,使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卫生法是一门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要求教师有驾驭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知识的能力, 使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有机融合。目前大多数卫生法的教学是由非法律工作者或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承担。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来讲授卫生法对涉及的医学问题难以科学理解, 而非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理论功底不深,难以释环医疗纠纷,由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急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学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一是法学教师要转变研究方向,加强培训,互补知识,向卫生法学课程做出努力[4]。二是应鼓励专业教师攻读第二学位或选派业务骨干进修学习,以尽快适应专业教学的需要。三是聘请法律专家到学校讲授医学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暂时的应急手段。四是积极引进既懂医学与又懂法学的复合型教师。
医学专科生学制短,承担的学习任务繁重,要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法律法规和法律热点,就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积极效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站、校报等舆论工具宣传法律知识,营造良好法制氛围。经常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和司法界人士举办知识讲座,同时也要广泛开展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辩论等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广大的专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都负有育人职责,每门课程、许多教学环节中都能起到不可忽视的法律素质教育功能。
[1] 任元鹏.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8,7(11):1224-1226.
[2] 钱亚芳.关于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思考[J].西北医学教育,2003,11(4):290-291.
[3] 王莉.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223.
[4] 穆中杰.依托行业特色发展法学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11,(20):55-56.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确立了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课程则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开展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正适应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要。
同时随着健康中国理念在民众中的不断深入和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各种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医疗纠纷和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是专业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医药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以法为准则规范其职业行为,对于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该课程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实践性,该课程任务是让学生学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逻辑思维、总结归纳的能力,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事件,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就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看,根据高职医药类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调查,大多数学生仍然无法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很多学生的行为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课程教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理论教育主导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其实施过程及成效同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为了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
由于学科发展的滞后性,《卫生法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起步比较晚,受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教学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和传统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课程教学仍然较落后,目前注重课堂理论灌输,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卫生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虽然有一些教学改革,但仍然存在教学案例滞后、情景模拟表演性居多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与实践有机、科学地结合,教学效果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目前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课程目标定位的不同,课程实施必然不同,教学效果自然大同。如今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又注重人文素质的养成,因此医药类专业基本都开设《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但在确定课程目标时究竟应该是着眼于卫生法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学生专业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卫生法的培训,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在课程实施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中仍是“填鸭式”教学,主要普及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是围绕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进行“应试教育”,极少数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开展“能力教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导致的。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专业技能同时注重人文素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侧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常常缩减人文科学类课程的教学时数,甚至干脆不开设部分人文课程。从所调查的高职院校看《卫生法学》课程大多数为周两课时,学期共计36节,有的只有16节,在课时安排上理论可是仍占多数,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实践教学。
目前《卫生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填鸭式的讲解为中心,以教师法律概念的讲解,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为主,整个学习以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要教学方式。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教授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师普遍是从大学毕业后受聘进入学校,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获取相关实践经验,有的教师可能是在改革中转型教授这门课程,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本身对理论掌握不牢固,更别说实践经验。有的老师可以通过寒暑假进行短期实践,增长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参观式”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并不能满足该课程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前者教师处于指导者地位,学生是主体,主要通过实践探索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而课程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某一具有明确知识体系的课程,旨在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升专业技能而采取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式。
笔者认为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不是简单卫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应对各种考试,而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卫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解决将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属于法理部分的课程内容掌握以理论“必须”、“够用”为原则,所谓“必须”是针对学生理解该课程专业法律问题时必须,“够用”则是指针对讲解后续单行法时够用;二是针对能力培养目标,选取课程内容时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章、节及前后顺序,推行项目化教学,分解成若干项目,使每一项目对应一个能力培养目标。高职医药类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内容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几个项目:卫生法学基础知识认知――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责任法,以法律关系为主线,选取临床易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教学侧重点,这样学生较容易梳理知识体系,同时直面法律问题,更易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医护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法律课程,不能只是学习枯燥法律理论,更应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用。实践教学课时的合理分配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真谛。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36课时的总学时中应该安排18课时的实践课时,这样学生才能切实掌握“够用、实效”的法律理论,同时真正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高职医药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与本科院校《卫生法规》课程有所区别。要根据高职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根本的教学方法体系。
该模块基本上是理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枯燥的理论部分的教学应侧重启发式教育,采取梯度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讲授启发、提问启发、案例启发、实践启发等教学方式,并通过课堂讲授、学生提问、学生试讲、课堂讨论、课堂总结等方法不断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理性认识。如针对医疗法律关系这一知识,我们可以先从普通的社会关系入手,用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然后过渡到医疗法律关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卫生法实务部分包括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和医疗责任法等。该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翻转课堂、探究式教学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卫生法学》课程属于法律与医护类专业的交叉学科。因此,最理想的课程教师是贯通法律和医护专业两个学科领域。只通法律,则无法与医护专业很好地衔接;只通医护知识,则因欠缺法律思维,无法掌控法律知识。“只有二者很好地综合,才能在专业课与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与此同时,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卫生法》课程授课教师通过进修等方式加强相应的专业学习,同时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教师丰富实践经历,从而提高教师的水平,更好地胜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将学生对卫生法规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其考核体系如下表所示:
[1]张演,张志斌.高职卫生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研究――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14(10):46.
[2]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06).
[3]李筱永,袁明卫.医事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寻―多维度合作式建设[J].卫生软科学,2013(11):686.
2003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人禽流感、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爆发疫情,公共卫生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国务院和卫生部相继颁布政府令,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2004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法 》 ) , 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监督职责、内 容和 程序[1]。 2010年九月,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染病监督中配套使用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不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原因,致使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无奈和尴尬。执法相对人即使没有真正落实防控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从而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本文从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监管对象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2]:
1.1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1.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随着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传染病监督工作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督员要既要熟悉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又要了解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监督程序。
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专业人员流到性大,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员的业IM电竞网站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监督工作的开展。
深圳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同时民办学校占的比例较大,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区辖区共有学校24所,托幼机构26所;其中民办学校12所,占学校总数的50 %,民营托幼机构24所,占总数的92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托幼机构未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未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方案,校领导对传染病防控不够重视。
学校是个特殊的环境,人群高度集中,学生从千家万户来,又分散到千家万户,相互传播的机会非常多,极易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近几年来,坪山辖区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集中在学校及托幼机构,这一现象提示抓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是当前传染病防控的重点。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大、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因病缺课追踪、传染病早期发现及隔离、疫情报告、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不到位,使得传染病散发病例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从而容易发展成为一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事件。
现阶段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多由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形式下达,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多数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缺乏约束力,且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而卫生监督部门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处罚,从而影响了卫生监督在社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虽然有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3],但罚则却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这样造成了我们在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时无合适的处罚法律法规,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学校、托幼机构未开展相应的场所及物品消毒;疾控部门对托幼机构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时发现监测项目不合格;学校、托幼机构在购买消毒产品时未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件等,一般只能要求进行整改,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2009年5月21日中午,某中学4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当天下午3点30分左右,有4名学生出现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学生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又有63名师生先后就诊。经医院专家组诊断,这是一起师生因食用副溶血性孤菌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区教委调查,该校食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食品用具、公用餐具的消毒落实不够。事发当天食堂未作消毒记录。二是有3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2008年11月到期,但学校没有组织他们体检。三是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对生熟食进行分装,学校管理有疏漏,监督不够严格。
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学校操心、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各地在校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警示着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认清学校的义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学校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食堂建筑、设备和环境都符合规定的标准;监督相关人员在食堂采购、储存及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体检等等。
这些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学校怠于这些职责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校方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食堂采购人员采购过期的食品而致使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学校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自己并没有食堂,而是向社会上的快餐公司订餐,那么学校的职责在于订餐时应当确认快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资质,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生产经营者订餐。近年来,各地学校因向不具备资质的黑配餐公司订餐而导致学生集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教训不应当被忘记。
实践中,有些学校将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在合同中,双方大多会约定,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何看待这一约定?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学校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需要与承包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表明学校仍然是责任主体之一。
可见,将食堂承包出去,并不能将学校的责任一推了之。为此,学校在将食堂承包给他人经营前,应当核查承包方的资质。将食堂承包出去之后,学校应当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应约定,承包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承包方应当赔偿受害者及学校的全部损失。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投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由罪犯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不意味着学校对投毒事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因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不严或者存在漏洞,让非食堂工作人员得以进入操作间或原料存放间进行投毒,从而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将会被认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是刑事责任。比如,因投毒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构成投毒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投放危险物品罪”);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人的罪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二是民事责任。学校如果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存在过错,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学生或其监护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其三是行政责任。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因此受到行政处分。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向外订餐,学校应当查实对方是否具有提供“学生营养餐”的法定资质;如果将食堂对外承包,学校应当核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一)加强法制学习,提高队IM电竞网站伍素质。为打造一流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我局制定了严格的学习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互交流等学习形式,强化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学习。通过法律考试、案卷评议、文书制作等执法技能的培训学习,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的能力。
(二)严格执法稽查,加强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严格的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卫生执法人员的作风、纪律、工作质量、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等进行常规稽查,对案卷质量等进行专项稽查,上半年开展各类稽查行动3次,进一步规范了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
(三)加大案件审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案卷质量是卫生行业执法的生命线,今年我局继续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着力提高了案卷质量,从文书制作、主体合法性、适用法律条款、处罚裁量等环节层层把关,确保案卷质量过关。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贯彻实施,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上半年,我局除继续抓好食品卫生各项安全工作以外,对医疗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卫生执法工作开展了经常性执法、突击性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大了取缔力度和曝光力度,保障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区1-6月份未发生一起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卫生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各类学校(幼儿园)档案;继续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结合部分学校“改食堂”工程,加强预防性卫生审查。3月至4月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10所大、中、小学、幼儿园的148家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了专项检查。按照量化分级的标准,督促学校改善必需的卫生基础设施,实施规范化管理。继续加大对学校校园饮食店的监管,积极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饮食店,不断拓宽学校卫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2、餐饮消费环节打击添加非法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共检查餐饮单位987家,其中社会餐饮435家,学校食堂148家,建筑工地食堂16家,其他集体食堂55家。出动卫生执法人员1454人次,出动车辆417车次。截止专项行动结束,未发现餐饮单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制品。
3、其他食品专项整治。上半年我们还开展了卤菜、保健食品、豆制品、超市等各类专项整治10余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00余户次,有效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上半年我局共出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28人次,车辆6车次,监督检查个体诊所17户次,取缔无证行医场所4户次,没收药品、器械价值2000余元。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好转,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4至5月份,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60余家工厂进行了检查,发放了“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档案”进行填写。6月5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暨培训会议”。全区44家企业负责人或分管人员参加了会议。
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上半年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28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疫情报告和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和预防接种等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健全预检分诊制度,规范发热门诊的运作,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消毒剂的采购索证、使用和储备工作。
在防控手足口病期间,我局对辖区范围的学校、幼儿园进行了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共检查48家。督促各单位做好学生或幼儿的“晨检”工作、落实消毒工作、加大课室的通风效果,预防和控制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
为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我局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上半年,共受理投诉举报33起,做到个个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处理及时率和规范处理率均达到100%。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6起,罚款人民币共计1.2万元,查获并销毁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150多公斤。通过不断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有效地震慑了卫生违法者,维护了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办法》,我局严把卫生许可关,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全面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做到卫生许可工作程序合法,资料齐全,工作规范。此外,我局还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执法理念,实行人性化监管,提高上门监督的频率,协助管理相对人提高卫生水平。一是明确服务承诺,缩短时间。二是在每个街道公共卫生科开通受理窗口,群众可就近申请办理。三是把现场审查的任务落实分解到各个街道,缩短审查时间。四是偏远街道由公共卫生科统一集中办理,并送证上门。五是进一步落实收费减免措施,免收卫生许可证复核工本费,对持南京市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收许可审查费,对困难户、残疾人、现役军人家属实行最大幅度的费用减免。上半年新办及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1346户,其中生产加工117户,销售796户,餐饮单位325户,单位食堂76户,学校食堂14户,工地食堂18户;新办及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1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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