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电竞「中国」官方网站

医疗卫IM电竞生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IM电竞
84728611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悦路1号A区18号楼
电话:84728611
传真:+86-123-4567
行业资讯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医疗卫IM电竞生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4-02-08

  卫生法是我国专门用于指导医疗卫生事业的专项法律,卫生法的内容中能够体现出人们对于身心健康的美好追求。面对当代社会中环境污染加剧、医药新技术的不规范使用、药品质量问题频发等等问题的出现,人们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自身健康素质了。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近这些年人们对于卫生法规的关注也是越来越多,想要全面的了解卫生法就必须研究卫生法的作用和价值目标。

  卫生法指的是由国家立法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项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法律和法规的总和。卫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特征,也有显示自己特征的专属特点,是以我国的宪法为基础来制定的,是我国国家卫生机构设置的和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建立的依据,它规定了各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卫生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卫生法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各项活动的依据。卫生法能够保护经济建设中劳动力的健康的卫生状况,为经济建设创出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通过对卫生法相关条款的宣传和卫生法中的相应惩罚条款的执行等能够能够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现代社会中,人类的生命健康不仅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有关,更是离不开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与人类的健康是正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越高越能促进人们生命健康水平的提高,与之对应的人们生命健康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的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工作中去,才能更好的推动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卫生法就是关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问题的法律,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卫生法是关于卫生健康事业的法律,卫生法中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致力于消除各类致病因素、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卫生法中规定了各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者的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等,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法律。我国在卫生法的指导下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民群众保健制度和医疗费用福利政策等,这些都有利于人们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近这些年,随着新的社会形势的出现,国家又着手制定了一些新的卫生法规,例如: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环境卫生法规;为了保障病人权利,国家制定了医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问题的法规,并规定了判定死亡的新标准;为保证合理用药,制定了关于化学制剂和药物的使用规范法规;为了保证新兴的医疗手段的规范进行,制定了关于人造器官、安乐死等新兴医疗方式的法规;为了预防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性卫生法规等等,这些都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有良好的作用。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无论什么事业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才能够顺利进行,这同样适用于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所以说国家必须加强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立法才能保障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卫生法的制定为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建立了一个卫生法为主体,卫生部门规范为辅助的全面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有力的保障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顺利进行。

  医疗卫生事业是与每一位人民群众都息息相关的事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了,对于在医疗卫生事业中自身的权利问题更加的关注了。人们对于医院中医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标准、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技术水品与职业道德水平、医院药品的价格与疗效等等都十分的关注,卫生法的实施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准则和制度要求,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这些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也能够促进医务工作者按照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来严格要求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出现,提高人们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满意度,进而促进我国的社会注意和谐社会建设。

  卫生法的价值决定了卫生法的具体作用和努力的方向,从卫生法的价值中还可以发现卫生法的内在本质,卫生法良好的法律价值才能保证其良好的法律作用。所以说,应该本着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在卫生立法中着重强调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证卫生法有一个良好的本质属性。另外,卫生法的价值还需要卫生法的具体的作用来实现,在卫生法的实际应用中应该注重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宣传和指导,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卫生法的价值。

  [1]胡飞跃.卫生法的立法与医疗卫生基本制度[J].医学研究杂志.2007(11).

  [2]姜柏生.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与社会作用[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医事法”是源自于日本和台湾的概念,但对于其内涵与外延,国内在将这个概念引进时从来都没有界定过,甚至成为一个比较含糊和暧昧的概念;从现阶段来看,学界对于医事法的使用非常混乱[6]。在日本,医疗相关的法律被概括的称为“医疗事务法”,以最具代表性的植木哲教授所著《医疗法律学》、《医疗纠纷预防法—医疗事务法律》等书为例。这些著作集中在以医疗纠纷处理和调整为核心的法律上,阐述了医疗法律学研究综合性医疗事务法。由此可见,日本学者论述的医疗事务法主要指调整由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法律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就是调整医疗行为相关法律关系的医疗法(medicallaw)。台湾学者中对医事法著述颇丰的黄丁全先生在其《医事法》一书认为卫生法学已不能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必将为医事法学所取代并成为医事法学的一部分。但通读其《医事法》全书,全篇涉及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医疗责任的体例和内容,完全以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理论为核心,并未涉及卫生法与医事法的内涵与外延的详细论述,也属于设定概念而非解析概念的就事论事模式。由此可见,从日本和台湾所舶来之医事法,无非是以调整医疗行为所涉及事务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和内容。我国医事法学者因此而主张的医事法概念,不过是医疗行为事务法或医疗事务法的简称而已,以此内涵和外延想要统括整个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似有欠妥之处。

  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比较的核心是医学与卫生的词义区别事实上国内现有的法学理论并没有从内涵和外延上对医事法与卫生法做过深入的比较研究,要么就认为二者是同意词,要么就武断地认为医事法取代卫生法是世界潮流、必然趋势,甚至实在无法区分时还使用了一些含混不清、大包大揽的医疗卫生法、医药卫生法、医事卫生法等称谓。在理论界定缺乏的情况下要区分医事法与卫生法,只好从“医事”与“卫生”的词义范畴的界定出发。但医事法和卫生法是两个语义相近的词汇,无论侧重如何或采用什么名称,两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都是“生命和健康”问题,其核心都涉及到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存在着关联和交叉是理所当然,在使用什么名称上更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习惯。如医事法是源自于日本、台湾对医疗事务法律的称呼,我国大陆原本并没有使用该概念而习惯性称为卫生法。当然,我国对卫生法的传统理解更多是指卫生事务的行政管理,也曾狭隘地将卫生法理解为卫生行政法。但“医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也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宽泛,如果仍坚持与“医疗事务相关的法律”,似乎就很难涵盖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领域。事实上,医事法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中有一个概念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医学法学。“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以及同疾病作斗争的一门科学体系,医学法是有关医学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医学法学是研究医学法制建设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7]。由此可知,医学法作为有关医学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涵就是调整所有医学事务的法律总和。并且,世界医学法学协会(WorldAssociatianforMedicallaw)迄今已召开了十八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已成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学术会议。鉴于医疗法与医学法具有相同的词源内涵Medicallaw,故此从医疗事务上升为医学事务,把医学法作为医事法概念的前身,即医事法无非是医学事务法的总称,这样能否拓展出比医疗事务法能涵括更宽范围的法学范畴呢?面对当前医药卫生领域众多混乱的概念和理论使用、众多具有相同体例和内容的医事法和卫生法教材,通过医学法学的概念启示将医事与卫生之争还原为医学事务与卫生事务的比较,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医学往往可分为传统医学(中医学、印度医学等)和现代医学(西医学),所谓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之分只不过是针对人体的诊治行为学科的不同,即医疗行为实施模式的不同而已。就是所谓的社会医学也主要研究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相互作用及其规律,以制定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和增进人体的身心健康。因此,医学事务的范畴局限于医疗行为实施模式的各个领域范畴,旨在保护和增进人体的健康状况而非营造一种保障人类健康的生存大环境,其行为模式基本上属于微观层面的具体医疗(技术)行为范畴。由此可见,关乎人体健康的医学事务领域与医疗事务的领域是基本一致的(当然医学事务还包括医学教育、科研等超出医疗事务的范畴),以保护人体健康权益实现为内容的医学事务法律与其他国家有关医疗事务法的界定并无出入,都可统称为医事法。卫生一词最早见诸《庄子庚桑楚》中“卫生之经”的记述,后晋代李颐在《庄子集解》中把“卫生”理解为“防卫其生,令合其道也”。宋代的王雱在《南华线;庚桑楚篇》中指出:“卫生者,卫全其生也,能卫全其生则生所以常存,故曰卫生之经也”。初版于上世纪20年代的《中国医学大辞典》把“卫生”解释为“防卫其生命也”,表明“卫生”的涵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千年未有明显变化。如今《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的措施。将传统和现代的观点结合起来看,“卫生”的完整内涵应是“为保卫生命而创设的保护身体健康之措施”。如此看来,卫生既包括了微观的医学措施,着眼于医疗技术活动以增进和保护人体健康;也包括了宏观的生产、生活等各种社会措施,从生命安全的高度广泛采用各种措施去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因此,卫生的内涵显然大于医学,医学事务包涵于卫生事务之中。但如果仅以词义的比较就得出卫生法是比医事法更大的范畴,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针对医事法学者们的立论依据作深入研究才能令人信服。其实,无论确立那一个词汇作为本领域的基本概念,其决定性的标准在于:(1)其是否最完整地覆盖了医药卫生全域的法律范畴并最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2)其是否能与国际接轨并符合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

  从医事法到卫生法的理性回归,是保障健康权益实现的内在要求和法律实务发展的历史趋势

  1.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全面学习宪法,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基本法律。

  2.学习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学习宣传《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安全。学习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推动无偿献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血液供应和安全。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增强人民群众依意识。

  3.学习宣传医患关系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侵权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调处、疫苗异常反应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法律法规,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学习宣传、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把医疗纠纷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医疗纠纷。

  4.学习宣传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意识。宣传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大力倡导良好医德医风,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的自觉性。利用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纪、以案说法。

  5.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通过班子成员领学、部门负责人带学、邀请法律专家讲学等形式,深入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反腐倡廉法纪规定,将依法管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评估考核,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法制度。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法治教育。将卫生法律知识学习纳入新上岗医务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学习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与其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个人自学等形式,加强在岗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教育,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专题法治培训不少于1次,为职工购买或印发医疗卫生普法读物不少于1种,医务人员集中学法不少于5小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窗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强化“以病人为中心、视病人为亲人、依法依规服务”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竞聘上岗等的重要依据。

  7.加强群众医疗卫生法治宣传。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围绕依法执业、依法就医、依等内容,在执业地点设立固定法治宣传栏,加强对全社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合理就医行为规范和医学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每年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世界人口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艾滋病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卫生行业纪念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悬挂法治宣传标语、设置法治宣传展板、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在单位网站开设法治宣传栏等方式,面向群众和患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8.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宣传栏、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依法向群众公开医院资质、科室设置、岗位职责、收费项目、工作规范、便民措施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利用院务公开栏、患者告知书、费用清单、用药告示、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向患者及家属公开诊疗过程、医疗费用等诊疗信息,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医疗安全监管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执行状况对于减少和防止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关系到卫生监督的公信力和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1]。近年,随着因医疗安全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逐步强化了以医疗安全为主的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工作,但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卫生监督在医疗安全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并应予以解决。

  1.1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法律规定滞后目前,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缺乏可操作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2.1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线],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所内的,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纠纷)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1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故加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目前我国对于医事法律的定位依然不明确,没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来规范医事领域、调解和和谐医患关系。现在学术界对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定义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另一种认为是民法的范畴,最后一种则认为应该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规范。那么到底,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应该怎么定义,出现医患不和谐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医疗机构急切丞待解决的问题。

  每次出现医患纠纷的时候,往往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事件,但是去寻找民法中相关细则时又发现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款。所以可见,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民法中的法规根本不适合解决医患纠纷等问题。那么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直接设置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关键是如果所有纠纷均按照医疗损害法来实施判罚,首先需要确定这起纠纷的确是医疗机构责任,这时候又会发现缺乏相关判断医疗行为对与错的法律体系,从什么标准来判断这起纠纷是医疗机构的呢?

  其实,谈论医患关系不应该仅仅只关心损害赔偿、判处医疗机构是非的话题,也同时应该有法律规定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秩序和合理医疗行为流程的进行,这样才能真正规范、解决相关医患不和谐问题,缓解医患关系。

  因此,应当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划分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基本的医疗行为,设立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设定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从而有效保障医疗活动的开展,促进医疗科学的健康发展。

  2.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有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对医疗工作的认识不足,还有对社会医疗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费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缺少等的不满情绪,还有社会上层次低劣的法律中介,这些社会因素的存在是导致医患关系逐渐恶化的主要因素,患者总是认为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对医疗机构带有极强的不信任度和排斥心理。

  2.2院方因素。医院只注重单纯的看病服务,忽视病患心理感受,缺乏跟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致使双方缺乏信任和理解。

  2.3患者因素。患者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对于一些不可探知领域的疾病期望值过高,出现问题时候总是单方面认为是院方问题,再加上现在维权意识增强,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问题,加剧医患关系恶化。

  3.1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是制定各类相关法律的依据。翻阅宪法会发现其中有多条关于维护人民健康和医事卫生的规定,如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有关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等规定,这些均可以作为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所以医事立法的推进必须依据宪法相关法规来进展,将宪法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3.2政策依据。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我国实现一定历史阶段卫生工作任务而提出的行为准则,有着促进国家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所以医事立法的推进必须要符合国家医药卫生方针政策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医事立法的建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立法的过程,实际就是将经过实践证明符合三个代表发展要求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3.3现实依据。什么是医事法?要不要立法?立什么样的医事法?这些最终是要取决于所处环境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医事立法在我国的建立和推进是要受到我国人口、地理环境、人文风情等物质因素制约的,所以说,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医事立法的现实依据。医事立法不能脱离现实,反映客观规律要求,建立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医事法律才是科学的、发展的。

  4.1进一步完善医事立法。现在,我国的医事法律中很多偏重于保护患者的利益,按照当时医事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来看,并没有公平的对待医患双方权益,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觉得这是不公平的,从而影响到医患关系的融洽度,阻碍医事法律的实施和长远发展。因此,在医事立法和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施法者还是相关者都应该理智、客观阐述问题、解决问题,公平公正的对待医患双方,不要总是偏执地认为某一方就是,影响立法的公正性。

  4.2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的法律观念。现在很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逐渐加强对医事法律的认识,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时候会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但还是会对涉及到的巨额赔偿从心里抵触,这说明医疗群体对于医事法律的认识仍然不够完整,对医事法律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学习,不能只停留在层面认识,还需要对其法律后果有理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缓解医患关系,为全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4.3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律教育工作。现在很多医学院校普遍开展了法律基础课程教育,这对于以后学生进入医疗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医疗体系错综复杂环境的变化,学校已经不能仅仅只注重学生的专业课教育,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基础法律教育。建议各医学院校在已有法律基础课的基点上更进一步,开展医事法律部分的专门课程,增加实例讨论分析课程,使学生对医事法律有更深入理解。

  4.4进一步注重医院管理工作。医院是医生工作和接触病患的主要阵地,所以医院对推进在职医务人员学习医事法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该加大医事法律教育宣传力度,比如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换学习等方法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常识,使其能够在正确对待医患关系,进行有效地医疗行为;另外,医院还应该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医疗过程的规定,如严格知情同意程序、规范病历书写等,督促医务人员自觉履行,提升医务人员的责任感。

  总之,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医疗从业者必须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法制观念;患者同样要遵守规章制度,发生纠纷要在法律规定下进行调解,和谐医患关系。

  [1]袁维舟.重视医事立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时珍国医国药,2006[11]

  [2]郑雪倩.重视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J].中国律师,2003[4]

  针对医学院校专业性比较强、医学基础雄厚的学科优势,医事法学不可避免地存在专业面窄、影响面小的尴尬处境。尤其是在医学院校的大背景、大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从沈阳医学院医事法学专业开设的情况看,存在着专业发展环境、前景问题以及专业课程设置问题。第一,专业发展面临的环境不利主要是与一直以来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教育的因素有关,政法院校囿于医学的专业化。不具有开设医事法的能力;综合性大学具有这种能力,但目前国内没有几所开设医事法学专业,造成医事法学只能在医学院校开设,这就割断了与法律界的天然联系。加上起步晚、专业开设时间短,造成医事法专业社会影响小,很多法律实务部门根本不知晓该专业状况,甚至对该专业的存在也一无所知。从而限制了医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也导致医事法学专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认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比较混乱。医事法学的高度专业化和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使得专业培养的模式也各不相同。有4年制本科、5年制本科。也有6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授予的学位也不相同。有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本文由集整理,有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还有同时授予医学和法学双学位的。这造成课程体系上参差不齐,医学和法学课程比例不一,缺乏统一、科学、有操作性的培养方案。

  第一,培养扎实的医事法学教学队伍医事法学专业需要既懂得医学叉熟悉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大多数院校都存在医事法学师资队伍薄弱的尴尬,很多教师不能两者兼备。目前医事法学专业专职老师大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懂医学的很少。即使是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老师,都缺乏临床经验,存在很大的不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懂医学或缺乏临床医疗经验。老师说不清医学问题或缺乏将医学和法学较好融合的能力,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医事法学教师队伍成为当务之急。目前的解决方法是:(1)在法学院校招收医学本科专业毕业的法学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这些人都有一定的经历,懂得医学,也系统学习了法学知识,但这类人很少,有些毕业后就没有从事一线)聘请一线临床医生、各科室负责人或已经退休的老教授为客座教授,定期做专题讲座。他们临床经验丰富。对医疗一线有长期积累的心得体会,让他们结合工作实际,将医院各部门和本科室的主要工作流程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作具体、详尽的讲解。会极大丰富医事法的教学.而这些内容恰恰是医事法学习的重点所在。(3)对于缺乏医学知识的教师,由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采取跟班上课的方式,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知识学习,边教学边提高。当然,相对与医学知识而言,对相关涉医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也是相当重要的,也是更为迫切的,这对于受过专业训练,有法学方法和法学思维的老师来说,更显出专业优势。

  第二,设置合理的医事法学课程体系。医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从笔者所在院校医事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来看,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必修课比例是17

  :14,其他院校课程设置比例也大致如此。法学类课程一般是l4门核心课程加专业课程如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学类课程有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护理学等。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99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660学时左右。课时比是3:2。这种课程设置体系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医学知识应掌握多少,深度应当多少不易把握,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浮光掠影,不够深入。医学实习时间安排少,不能将医学和法学较好地融会贯通。二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在医事法方面只安排了3门课,还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向专题化方向努力。比如医事法学70学时,卫生法学70学时。而一门

  卫生法学涉及了接近18类医事部门法,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献血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律制度、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保健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等。在70学时内,把这么多法律制度讲彻底、全面,这是很难做到的。专业课程偏少的解决方法就是多开专题比如沈阳医学院计划开设有“医学治疗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临床治疗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人类生殖、家庭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与人工生殖相关的法律,包括人工授精、以及堕胎等问题;“死亡与法律”专题,主要关注涉及死亡、安乐死、器官捐献等方面;“药品与法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专题,主要关注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包括药品生产、药品的临床试验、替代疗法等。这些专题题材新,紧扣医学发展的前沿问题,可以大大起到深化课程的作用。IM电竞平台IM电竞平台

【返回列表页】

关于IM电竞

IM电竞平台是您追逐电竞梦想的热门竞猜平台。作为一家领先的电竞平台,IM电竞官网致力于为玩家提供最激动人心的电竞直播和竞猜体验。无论您是电竞迷还是电竞竞猜爱好者,IM电竞平台官网将带给您无限的乐趣和刺激。在IM电竞官网平台,您将感受到电竞的激情和无限可能。IM电竞app提供最新版的APP和网页版入口,让您随时随地都能畅享电竞的精彩。通过高清流畅的电竞直播,您可以亲眼见证顶级战队的对决,感受比赛的紧张和激烈。无论是全球知名的英雄联盟、绝地求生,还是热门的DOTA2、CS:GO,IM电竞下载入口都会为您提供全面覆盖的直播内容,让您身临其境地感受电竞的魅力。除了IM电竞直播,IM电竞最新版app还提供精彩刺激的电竞竞猜体验。在IM电竞平台登录上,您可以参与多种电竞赛事的竞猜,预测胜负、比分和击杀数等多个指标,赢取丰厚的奖励和荣耀。我们为玩家提供全方位的竞猜信息和实时赛况,助您做出明智的投注决策,与其他电竞爱好者一同分享游戏的乐趣。IM电竞备用网址的登录和注册过程简单便捷,只需几步即可创建自己的账户。注册后,您将享受到独家的会员福利和优惠活动,包括免费竞猜券、返水优惠和定制礼品等,让您的游戏体验更加丰富和激动人心。IM电竞网址是一家玩家信赖的正版平台,IM电竞网页版致力于提供公平、安全的电竞竞猜环境。IM电竞官方网站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同时,我们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监控体系,确保游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每位玩家都能享受公平竞争的乐趣。立即访问IM电竞在线网址,下载最新版APP或进入网页版,感受电竞的魅力!IM电竞,与全球电竞玩家一起冲击巅峰,赢取荣耀与奖励!加入IM电竞,追逐您的电竞梦想!...

联系我们

电话:84728611

邮箱:adminIM@youweb.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悦路1号A区18号楼

传真:+86-123-45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0-2023 IM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2000664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