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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1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领创”)、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盈投资”)因经营需要,自2023年起租赁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33A层合计1,822.65平米面积作为新办公场地,租约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时公告编号:2023-023)。因租赁期届满且持续经营之需要,拟续租上述场地。因上述交易,公司、华金领创、铧盈投资拟分别与关联方珠海华实智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智远”)、珠海华发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仲量”)续签为期三年的租赁及物业服务合约;相关合约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556.07万元(其中与华实智远的房屋租赁合同涉及金额1,286.07万元,与华发仲量签署的合同涉及物业费、水电及加时空调费等合计不超过270.00万元)。

  2、华实智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华发仲量由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60%,后者与华发科技均受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发集团”)实际控制。本公司董事长郭瑾女士兼任华发科技董事长、华发集团董事及副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及总裁谢浩先生兼任华发科技董事,本公司董事陈宏良先生兼任华发科技董事,本公司董事裴书华女士兼任华发集团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瑾、谢浩、陈宏良、裴书华回避表决。

  3、2024年10月23日,本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续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务秘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办公服务;品牌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装卸搬运;餐饮管理;外卖递送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信息:华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

  本交易以《珠海华实智远投资有限公司拟资产出租涉及的珠海市横琴华金街58号3401办公等共五处房地产首年租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思远评字第2024C04054号)为定价依据,且该评估报告已报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及其定价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租赁涉及的相关合约,包括公司及华金领创、铧盈投资(三者简称为“承租方”)分别与华实智远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以及与华实智远和华发仲量签订《<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为《物业服务协议》)。

  (1)租赁场地的基本情况:租赁场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的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33A层,计租建筑面积合计1,822.65平米。该场地办公区及公共区域已装修。

  (3)租赁总价及租金标准:合约总金额预计不超过1,556.07万元(其中与华实智远的房屋租金合同涉及金额1,286.07万元,与华发仲量等签署的合约涉及物业费、水电及加时空调费等合计不超过270万元)。租赁场地的标准租金平均单价(含税)为人民币196.00元/(月·平米),物业管理费为38.00元/(月·平米)。

  (4)其他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物业发生的水电费用、供电电损费、加时空调费、有偿服务费等,每年预估总共不超过68,871.60元(按照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并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其中,加时空调费指的是非正常办公时间大厦未开启中央空调、但根据工作需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5)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向华实智远交付1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履约保证金。

  (6)支付方式:承租方按季度向华实智远支付租金费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支付当季度租金费用;并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准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外的其他费用,承租方应于华实智远出具缴费通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7)其他约定:华实智远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承租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华实智远作为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写字楼33A层的业主方,在购买该物业时与华发仲量签订了《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并委托后者就该办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鉴于华金资本、华金领创及铧盈投资将分别与华实智远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还需与华实智远、华发仲量签订《<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承继华实智远在《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1)承租方确认已全面清楚知悉并认可华实智远就该办公物业与华发仲量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对前述法律文件及签署事宜无任何异议,无条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2)自《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承租方同意受让华实智远在《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等已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按照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其相关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向华发仲量履行支付义务。

  本交易有利于持续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上市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可享受一定的区域政策优惠。交易价格以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并遵循市场行情进行交易,不存在不公允情况。目前公司现金流充足,本次交易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并处理有关本次租赁的一切事宜。

  2024年1月1日至今,除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华实智远和华发仲量及关联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704.20万元。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携旗下两家主要子公司续租控股股东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本次租赁属公司正常的、基于现状及发展规划进行的商业交易行为,可提升公司品牌形象。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02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30年特许经营权,并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在《特许权协议》项下,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作为受珠海市政府授权具体执行上述协议的机构,与力合环保签订了《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合同》),按授权负责监管力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及水量并定期上报,以及向珠海市财政局申请给付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待珠海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给排水公司,由其完成对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事宜;合同期限同特许权期限。

  2、2011年,因《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排水公司和力合环保签署了《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污水处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包括:确定2012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以及变动成本,并以此为基础明确2013年-2022年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临时公告编号:2011-063)。

  3、鉴于排水公司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水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且水务集团自2011年至今一直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临时公告编号:2017-015、2020-011、2023-012等)。

  以上所有协议或合同签署至今,力合环保依法有序运营上述项目,各方履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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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公司受珠海市政府委托,作为上述项目的具体执行机构,代珠海市政府履行污水处理费支付程序。具体为:自力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投入运营以来,排水公司每月定期到各厂记录当月污水处理量,审核珠海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月度水质监测报告,无异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珠海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珠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应污水处理费划拨至珠海污水处理费专用托管账户,排水公司负责将污水处理费从专用托管账户转入力合环保账户。最近年度力合环保自排水公司处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为:2023年全年4,401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的73.45%;2024年1-9月3,429.35万元,占同类交易比例的73.99%。

  鉴于《补充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期限已到,力合环保于2022年底即启动了与有关部门商讨确定后续污水处理服务费定价事宜的密切磋商。珠海市水务局于2023年末下发了《暂定香洲一二期、北区一期、南区一期、吉大和拱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单价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就本交易中涉及的自2023年1月1日起的污水处理费定价,指示“暂定为基准价1.19元/吨,待各方就污水处理厂付费单价协商一致并报珠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重新核算”。2024年10月23日,经多轮磋商,最终珠海市水务局(代表珠海市政府)、排水公司、力合环保三方签署了《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2023年后的污水处理费定价等事宜得到进一步明确。

  《污水处理合同》《补充协议》的原甲方为珠海市城市排水公司。自《框架协议》签订日起,《污水处理合同》《补充协议》的甲方变更为珠海市水务局,即为本污水处理项目依授权代珠海市政府具体执行的机构发生了变更;后续将由珠海市水务局向力合环保支付污水处理费。

  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以下价格类别的暂定价:基准价、污水处理量超出设计能力但不超过设计处理能力30%时的变动价、污水处理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30%以上时的超越价。最终核定价以珠海市财政局和水务局的成本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并按“多退少补”原则调整核算。

  上述定价约定适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及之后的污水处理费定价,将以2023-2025年的污水处理费最终核定价为基础制定。

  力合环保自成立以来,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为期30年的污水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稳定有序运营各污水处理厂多年,既取得了长期而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为珠海市环保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此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是对早前有关本特许经营事项涉及的所有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协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特许权协议》《污水处理合同》等得到持续有效执行。力合环保可根据《通知》与《框架协议》约定的价差补收自2023年起的污水处理费,有利于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此外,鉴于《污水处理合同》《补充协议》的甲方由排水公司变更为珠海市水务局、且珠海市水务局非本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今后本交易的审议及披露将调整为依据其“日常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主要是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的税费减免及手续费返还金额合计为227,585.78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1)2022年9月14日,经公司第十届第十八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华金智汇湾与珠海华发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金智汇湾创新中心租赁合同(研发办公)》(合同总金额为1,196.08万元),后者承租园区的9栋14、15楼(面积合计为2,703㎡)做办公用途。截至本报告期末,已累计收款484.16万元,其中租金水电等合计444.29万元,租赁履约保证金39.87万元。

  (2)2022年9月14日,经公司第十届第十八次董事会议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华金智汇湾与珠海华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华金智汇湾产业园7栋(即公寓楼)以“固定租金+分成租金”的模式出租给华客公司整体运营,期限5年,交易金额(包含租金、水电及公摊等)预计合计不超2,65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已累计收款440.55万元。

  (3)2023年3月22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与关联方珠海华曜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MC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利用力合环保运营的珠海市南区水质净化厂一期构建筑物的屋顶和部分空地(面积约6,400m?)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装机容量)约为678.6KWp,预计可实现年发电量约73万KWh。项目期限14年,合同金额不超过63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已累计付款14.18万元。

  (4)2023年3月22日、4月13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力合环保继续执行与公司关联方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签订的《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和《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另根据前述后者协议约定,吉大厂和南区厂污水处理费调价期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2023年1月1日起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尚需多方重新议定;本公司暂根据珠海市水务局于2023年下发的《暂定香洲一二期、北区一期、南区一期、吉大和拱北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单价的通知》里的暂定基准价1.19元/吨确认前述服务收费,并待各方就污水处理定价协商一致并报珠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重新核算。2024年1-9月,公司自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收入为3,429.35万元。

  (5)2023年3月22日、4月13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租赁经营生产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下属子公司华冠电容器与关联方珠海华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珠海华发产业新空间招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华发5.0产业新空间载体租赁合同》,租赁并逐步完全搬迁至珠海高新区大湾区智造产业园作为新的经营生产场所,租期十年。2023年9月8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华冠电容器因上述新租的珠海高新区大湾区智造产业园厂房,与关联方华发商务服务(珠海)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华发景龙签订《高新区大湾区智造产业园D区智11、12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截至本报告期末,装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华冠电容器已累计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水电费等)193.19万元,已累计支付装修工程施工款1,678.22万元。

  (6)2023年6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铧盈投资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租赁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33A层合计1,822.65平米面积作为新办公场地,并与关联方珠海华实智远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发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租赁及物业服务合约。截至本报告期末,已累计支付租赁及物业服务费用550.53万元。鉴于上述合约已期满,2024年10月23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同意各方按同等条件续约三年。

  (7)2023年6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将位于珠海市高新区总部基地的自有但未实际使用的1,818.5平米办公场地出租给关联方珠海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金大道投资有限公司,租期三年,并与二者分别签署《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两份合同的总金额预计不超过约881.9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已累计收款416.45万元。

  (8)2023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华金领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领盛”)与珠海焕新方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华实智行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委托管理合伙企业资产之服务协议》,期限五年,就合伙企业资产处置等事宜提供管理服务,并约定由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华金领盛直接支付服务费用。截至本报告期末,已累计收款1,652.96万元。

  (9)2024年3月25日、4月18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为两家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华金智汇湾40,000万元、华冠电容器1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两家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分别为:华金智汇湾17,354.25万元、华冠电容器0万元。

  (10)2024年3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等相关业务,协议期限三年。报告期内,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在公司位于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的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董事长郭瑾女士、董事裴书华女士、王一鸣先生、韦洋先生、罗宏健先生、黄燕飞女士、窦欢女士、肖遂宁先生、王利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谢浩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关联董事郭瑾、谢浩、陈宏良、裴书华实施了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到会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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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图1)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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