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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01

  2012对法律的几点看法法律是把双刃剑,其作用发挥取决于你自己。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常用卫生法律法规(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IM电竞 IM电竞平台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收回执业医师证书的情形一:(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 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IM电竞 竞猜 IM电竞娱乐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 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 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 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 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 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 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 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 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 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 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 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丙类传染病(10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 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 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 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 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 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 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 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 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 不明的传染病时,IM电竞 IM电竞平台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 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 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 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 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 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 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 化处置。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 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 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IM电竞 竞猜 IM电竞娱乐现场救援、接诊、转 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 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 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 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 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 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 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 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 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 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 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 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 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 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 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 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 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 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 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 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 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 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 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 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 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变更可撤消的 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协商解决 双方申请 反悔医疗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诉讼 和解 解决 医疗事故的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三)民事诉讼 1、起诉的条件 时效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计算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三)民事诉讼 2、诉讼时效 鉴定受理 自行协商 行政解决移送 民事诉讼委托 专家库中 抽取专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 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 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 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 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 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 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 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 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 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 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 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 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 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 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事故鉴定的材料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 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 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 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 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 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 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 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 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 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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