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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APP 下载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更新时间:2023-08-05

  1.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如果后期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还可以继续享受加计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若在享受政策的后期,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依然可以享受。

  2.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要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因此,纳税人利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废旧橡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的规定:“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需要满足的条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5.纳税人企业有安排退役军人就业,但是《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等证件遗失,没有文件规定的留存备查材料。但是纳税人有到退役军人登记的机关调取了退役登记表,可以作为享受优惠的资料留存备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6.闽财税〔2019〕13号中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五险都要缴,只缴纳其中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应当按规定缴纳。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依法缴纳五险。企业只要缴纳其中的养老保险不可以享受该优惠。

  7.我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该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贵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的,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贵公司不可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时可否用限额来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另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福建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3年内可以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9.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房子的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工作找房子的咨询服务,属于对境内的不动产进行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因此,在备案日期前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行为,须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方可免税并对已缴纳的税款办理退抵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因此,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已经备案过不需要再次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IM电竞 IM电竞网址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因此,提供医疗器械消毒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游戏公司在游戏中销售游戏道具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增值税税率为6%。

  16.房地产公司和政府约定无偿建成一座幼儿园捐赠给政府,产权转移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公司向政府约定移交幼儿园是企业取得土地或开发权的成本(对价)之一,不属于无偿赠送,企业应按销售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

  17.通过诉讼判得的保险赔偿款因延期支付产生了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8.9月1日后,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要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因此,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9.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第二条规定:“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0.蔬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不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规定:“二、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蔬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不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1.推广刷脸支付项目,其中一部分分给下级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二)“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24.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不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不可全额抵减,但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25.企业因自身系统原因,需使用两个税控设备,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使用百旺税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航天税控设备,其每年缴纳的服务费均可以全额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企业因自身系统原因,需使用两个税控设备,其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均可以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税函〔2019〕131号)的规定:“第四条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9)。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若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9.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2017年有账外经营100万,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但2017年至今仍未取得对应账外经营业务进项发票,现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抵减偷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纳税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1.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2.设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设在同一县(市)、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资产调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33.福建省内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征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根据2019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文件印发前已实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额高于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对纳税人不再追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138号)规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IM电竞 IM电竞网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我省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省政府未制定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我省交通补贴个税计征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37.银行信用卡交200年费,银行给持卡人提供每年免费洗车5次的权利,是否需要按偶然所得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线.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银行这种行为属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因此,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个人临时申请开具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收入发票的,按应税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应税收入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16号)规定:“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因此,对个人提供上述文件所诉的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境外人员提供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境内支付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项目抽成应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

  》(国发〔2018〕41号)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上述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需要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闽财税〔2019〕23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因此,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重复叠加。

  》(财税〔2000〕97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

  》(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因此,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是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是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且企业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所以,即使款项未全额付清也需要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聘用临时员工每周一次做清洁服务,单次费用不超过500元,每月结算,其支出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应当冲减2019年的研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饲养奶牛生产的原奶,直接销售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社员种植的花苗再销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如果企业为员工承担本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保费,是代扣代缴性质,是企业实际为员工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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